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4)第214号
处罚日期:2014-05-21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创永信(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洪泰庄10号,法定代表人:孙占国,股东:熊校军、孙占国,经营范围为:销售(不含零售)预包装食品。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转让;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餐饮管理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中创永信(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虽于2014年10月8日申请注册“主烤官”第15466327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0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中创永信(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主烤官”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中创永信(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洪泰庄10号
注册号:110107006697880
法定代表人:孙占国
经查:当事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洪泰庄10号从事招收布兰妮冰淇淋代理商、烤功夫合作商的经营活动,通过与客户签定合同,向客户收取费用,发给客户部分货品,并授权客户使用相应品牌从事经营活动。为了扩大宣传效果,吸引客户与其签定合同,当事人自2013年8月10日起在自设网站(www.sk9988.com)中发布“主烤官自助涮烤吧中创永信(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集科研、制造、销售、培训服务于一体的大型综合科研机构,餐饮设备生产、食品研究与技术开发、餐饮项目连锁加盟、餐饮咨询与策划推广服务为其主要业务范畴,具有综合实力和生产发展结构。”的内容。经核查,当事人成立于2004年,没有从事制造的经营活动,没有从事餐饮设备生产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发给客户的货品是委托其他单位生产的。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中发布虚假信息。
上述事实有书证、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本案中,当事人从事招收兰妮冰淇淋代理商、烤功夫合作商的经营活动,向合作商收取费用,从而获取利润。为了夸大宣传效果,吸引客户与其签定合同,在自设网站中发布虚假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0000元。
我局于2014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三)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