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184号
处罚日期:2015-05-13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亿家理想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天安街甲2号-12底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周继培,经营范围为:销售机械设备;产品设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亿家理想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亿家理想”第11类水净化装置商品商标,但北京亿家理想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和“亿家理想”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亿家理想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天安街甲2号-12号底商
注册号:110106012578334
法定代表人:周继培
经查: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当事人在北京市丰台区集美家居市场82042号发放宣传彩页,广告宣传内容为:“公司现携手Everpure、美国怡口净水系统、AD史密斯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奋朗商贸有限公司(专业水处理)等全球知名品牌水处理企业集团、企业连锁发展,目前拥有数十家分支机构和几十家连锁专卖店。”“现与北京大中电器、国美电器、苏宁电器、东方家园、居然之家、蓝景丽家、百安居、红星美凯龙、集美建材城、燕京啤酒、统一企业、北京138家房地产、79家装饰公司、88家地暖公司等合作。”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没有与这些企业合作,也没有分支机构和连锁专卖店。当事人在运营中也没有签订过合同。当事人对公司规模和经营项目进行了虚假宣传,与事实不符。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宣传彩页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0000元。
我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