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628号
处罚日期:2015-08-17 处罚内容:罚款19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明达富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团河路商业街西15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步桂明,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济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销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明达富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4月4日申请注册“御品皇”第14325769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12月3日商标处于异议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明达富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御品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明达富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团河路商业街西15号
注册号:110106014743363
法定代表人:步桂明
经查:201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当事人明达富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mdfq-bj.com)上发布虚假广告,网页上宣传的内容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201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上述网站公布的地址到明达富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宣传图册中有“明达富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获得‘中国餐饮连锁加盟著名品牌’‘北京特色餐饮企业’”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8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9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丰台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