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1)第647号
处罚日期:2011-05-13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创永信(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洪泰庄10号,法定代表人:孙占国,股东:熊校军、孙占国,经营范围为:销售(不含零售)预包装食品。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转让;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餐饮管理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中创永信(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虽于2014年10月8日申请注册“主烤官”第15466327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0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中创永信(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主烤官”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中创永信(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洪泰庄10号10号
注册号:110107006697880
法定代表人:孙占国
经查:当事人自2011年3月至2011年4月22日期间,为夸大公司实力,吸引客户,通过自设网站(www.lemei168.com)对其销售乐美牌节能锅的经营活动进行宣传。当事人在其网站宣传称:“中创永信(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是一家集科研、制造、销售、培训服务于一体的大型综合科研机构,餐饮设备生产、食品研究与技术开发、餐饮项目连锁加盟、餐饮咨询与策划推广服务为其主要业务范畴,具有综合实力和生产发展结构。公司下设四个部门,现有员工200人,工程技术人员23人,年产销能力达10000台。中创永信(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在中国建最具经济活力的广东投资建设了占地面积100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的研发基地和生产基地。公司拥有标准现代化厂房和先进的国际厨具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及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人员。产品主要出口欧美,成为欧美厨具市场的焦点,被多数发达国家消费者赋予【新型节能锅王】的称号。”经核实,当事人所销售的乐美牌节能锅是从其他公司订购的成品,没有所宣称的员工、工程技术人员人数,产品尚未售出;没有研发基地和生产基地,没有厂房和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以及管理人员;产品没有出口欧美。当事人经营期间尚未签订合同。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0000元。
我局于2011年5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