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1383号
处罚日期:2015-11-17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风尚佳美(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造甲南里20号院1号楼102,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南路南口,法定代表人:谷妮子,股东:谷妮子、申玉宝,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经济信息咨询;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厨房用具、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风尚佳美(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4361584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为“风尚佳美”而非“疯狂烤翅”。3、通过商务部核查,风尚佳美(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疯狂烤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风尚佳美(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造甲南里20号院1号楼102
注册号:110106604891019
法定代表人:谷妮子
经营范围: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经济信息咨询;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厨房用具、日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10月23日,当事人为了吸引客户,增加公司业务,在公司网站(www.fsjm678.com)“公司简介”一栏,写有:“60%加盟商月收入在5000-8000元,30%加盟商月收入达到1万-2万元,加盟商的成功率在90%以上”的内容,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加盟商的收入数据和成功率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是当事人自己编造的,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了与自己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网页截屏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15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