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高新(滨)市管工商处字(2015)第5006号
处罚日期:2015-03-11 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 处罚机关: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群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卓正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1451号612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项芳凡,已于2016年3月28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1月23日杭州群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项芳凡没有注册“群越”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群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群越”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杭州群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1451号612室
注册号:330105000205801
法定代表人:项芳凡
营业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31年4月13日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网页设计;室内外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服装、服饰的销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5月成立网站(www.kxtbw.com),主要从事服装的销售和网店的托管服务。2014年5月开始,当事人为了拓展网店托管业务,在和网店签订的合同中承诺提高网店交易量,同时利用购买的账号和公司员工的账号购买与其签订合同的网店的产品,再让网店将所得款项返还,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网店提升商业信誉。当事人于2015年2月2日对上述行为做出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关于网页宣传内容的书面说明,网页内容截图,与网店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分局于2015年3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我们认为:当事人为了拓展网店托管业务,利用购买的账号和公司员工的账号购买与其签订合同网店的产品,再将所得款项返还,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网店的合法权益,属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属虚构交易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及其所属的所有营业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