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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5)54号

处罚日期:2015-05-12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  处罚机关: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中能伟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能环宇(湖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4号厂房4层1号,而非武汉市古田一路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杨学伟,经营范围为:环保节能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电器产品、食品技术研发及技术转让;服装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中能伟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2057466号第19类防火水泥涂层商品商标为“玛可·波罗”而非“玛可波罗”,且截止2015年11月12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中能伟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和“玛可波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中能伟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4号厂房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伟,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经营范围:环保节能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电器产品、食品技术研发及技术转让;服装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201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4号厂房4层1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于同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马可波罗彩晶膜对外网站http:www.mkb1126.com/新闻中心(时间是2013年3月24日)访“武汉中能伟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总”中宣称“很多开发商,像绿地集团、恒大、万达和我们都有签约”等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宣传资料相应证明材料,具有明显的虚假宣传性质。经本机关核实,上述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属虚假宣传。

以上调查事实主要依据如下:证据一:2015年3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如实记录了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并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马可波罗彩晶膜对外的网站上宣称“很多开发商,像绿地集团、恒大、万达和我们都有签约”等宣传用语的事实;证据二:2015年3月19日下载网站宣传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其经营马可波罗彩晶膜对外网站发布含有“很多开发商,像绿地集团、恒大、万达和我们都有签约”等宣称用语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证据三:2015年3月20日、25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其经营马可波罗彩晶膜对外网站宣称“很多开发商,像绿地集团、恒大、万达和我们都有签约”宣传用语的广告,以及当事人无法提供对上述宣传用语的有效证明的事实;证据四:2015年3月25日当事人交待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其经营马可波罗彩晶膜对外网站发布虚假宣传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认识;证据五:2015年3月19日通过网站经营马可波罗彩晶膜对外虚假宣传,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及送货单据一张;证据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2015年5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利用经营马可波罗彩晶膜对外网站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硚口支行操场角办事处(地址:中山大道163号)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武汉中能伟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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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地址:武汉市古田一路南路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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