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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洪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工质处字(2018)011号

处罚日期:2018-03-16  处罚内容:罚款20万元整,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工商局洪山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万象影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号洪山科技创业中心B座8层8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许维刚,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汽车配件、针织品、电子产品、服饰、玩具、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体育用品、办公用品、皮革制品、工艺美术品、家具、包装材料、塑料制品、珠宝首饰、化妆品、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家居装饰、礼品包装的设计;会议会展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1月2日武汉万象影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许维刚没有注册“万象影”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万象影商贸有限公司和“万象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1月31日,洪山区工商和质监局12315指挥中心消费者申投诉系统统计,有77名客户投诉当事人无风险有保障的广告宣传行为。通过市长专线和城市留言板投诉上述行为的有39名客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的规定。 综上所述,建议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处罚款20万元整,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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