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5)162号
处罚日期:2015-10-26 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 处罚机关: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意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3栋4层4号,而非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37号汇丰企业总部3栋4F,法定代表人:曾敏建,股东:曾敏建、张泽银,已于2016年7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5月28日申请注册“共创国际”第14774747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9月7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意嘉实业有限公司、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共创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3栋4层4号
法定代表人:曾敏建
注册资本:600.0万元
经营范围: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网络产品、服装、饰品、鞋帽、日用品、五金交电的销售;投资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8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5月20日,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通过华商在线国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网络服务费用15000元。在其对外网站http://www.gongchuangguoji.com推广发布宣称“共创国际网上商城通过几年的实践与探索,公司现有300人的核心团队一直专注于产品研发网络运营,客户服务。拥有最强大的核心技术力量、推广团队、采购团队,营销策划团队。”等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宣传资料相应证明材料,具有明显的虚假宣传性质。经本机关核实,上述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属虚假宣传。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如实记录了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并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其对外网站上发布“共创国际网上商城通过几年的实践与探索,……”等宣传用语的事实;证据二:当事人提供与华商在线国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技术服务费票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利用网站发布含有“共创国际网上商城通过几年的实践与探索,……”等广告的事实,并证明当事人上述网站发布广告的费用;证据三: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利用网站发布含有“共创国际网上商城通过几年的实践与探索,……”等宣传用语的广告,以及当事人无法提供对上述宣传用语的有效证明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交待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利用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认识;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2015年10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在其对外网站中的“共创国际网上商城通过几年的实践与探索,……”等宣传用语无法提供有效证明,与事实明显不符,属于虚假广告。当事人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停止宣传,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硚口支行操场角办事处(地址:中山大道163号)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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