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石处字(2010)第339号
处罚日期:2010-12-03 处罚内容:罚款36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写字楼8层813室,法定代表人:曹和明,股东:曹和明、龚淑贞,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机械电器设备、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材料、装饰材料、日用品、机械电器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机械设备制造(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金牛镇石庄子村北200米)。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油博士”第6638982号第7类榨油机商品商标,但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油博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写字楼8层813室
注册号:1101072979636
法定代表人:曹和明
经查:当事人用于本企业销售产品宣传介绍的宣传册第五页上印有“沐浴党恩奋发图强”的字样,并且有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刘国平与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周铁农在钓鱼台国宾馆以及原中共中央副主席汪东兴的合影照片。旁边有“环球同创公司在近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曾多次受到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对企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的文字说明。当事人印制上述宣传册印刷费共计12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书证、印刷费收据、转办函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10年12月0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京工商石商广处告字(2010)第107号),当事人于当日以书面的形式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6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当事人开户银行或北京市工商局石景山分局指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地址:石景山八角阜石路166号泽洋大厦)。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向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石处字(2015)第33号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石处字(2010)第339号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09)第1174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民终5918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1699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民终206号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石民(商)初字第1185号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22号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初字第23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