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高新(滨)市管罚处字(2018)50003号
处罚日期:2018-02-10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662元 处罚机关: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杭州旗漫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56万元,截止2022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2起,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6号钱龙大厦1924室,法定代表人:常飞,股东:刘国臣、常飞,已于2022年6月22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2月9日在公司官网www.77acg.com(通过百度搜索“77动漫”,打开官网页面可以查看),发布含有“平稳高收益、实业投资项目、市场大、受众广、风险低、收益高”用语的广告内容。当事人于2018年1月21日对上述行为做出改正,广告费用177.41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关于网页广告内容的情况说明,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在公司官网www.77acg.com(通过百度搜索“77动漫”,打开官网页面可以查看),发布含有“平稳高收益、实业投资项目、市场大、受众广、风险低、收益高”用语的广告内容。对未来收益作出了保证性承诺,属违法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商品或服务广告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属对未来收益作出了保证性承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77.41×1.5=266.2元。
杭州旗漫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违法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