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顺处字(2017)第1605号
处罚日期:2017-09-28 处罚内容:罚款5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凌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泓浩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7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10D地块1号楼1层102室,而非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海鹰路9号院,法定代表人:吴海峰,股东:吴海峰、林惠霞,已于2018年6月22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凌鸽”第16451781A号第12类电动自行车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新平优志商务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凌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吴海峰,股东吴海峰、林惠霞,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7年6月19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凌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凌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通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核查,北京凌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