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1048号
处罚日期:2015-10-27 处罚内容:罚款19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久久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2506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婷,经营范围为:专业承包;专业承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电脑图文设计;劳务服务;会议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电子产品防水处理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展柜、手机零配件、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文具用品、照相器材、化妆品、卫生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家具、珠宝首饰、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粮食、工艺品、玩具、汽车配件、仪器仪表、陶瓷制品、卫生洁具、橡胶制品、塑料制品、花卉、金属材料、装饰材料、通讯设备、医疗器械(现一类)维修机械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久久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婷没有注册“久久国际”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久久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久久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久久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2506号(园区)
注册号:110115010396214
法定代表人:陈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7月28日期间,为了扩大影响力,提高知名度和吸引更多客户,在其自设网站(网址:http://www.99lhgw.com/)发布以下内容:首页“久久国际部分合作商展示”标题下有“GOME国美电器”、“苹果”、“samsung”、“Haier”、“LANCOME 兰蔻”、“PROYA 珀莱雅”、“Za”、“Suning.com 苏宁易购”等图形及文字。“公司简介”中有以下内容:“北京久久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专注于网络交互系统建设,网络商务平台的技术开发等领域;公司创立至今,成功签约了一千多家合作商,本公司与淘宝有密切的合作关系。”“合作方式”中有如下内容“久久国际商城联盟是为您建立一个具有一级域名、独立空间的大型电子商务网站,类似京东商城购物网站。同时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免费对合作商进行全面的市场运作培训和业务技巧指导,更重要的是提供众多品牌厂家的超十万种低价正品货物。”“久久国际商城联盟提供网站、提供技术服务、提供货源、提供物流、提供客户服务、提供强大不间断的品牌推广,统一培训指导,统一经营模式,统一产品配送,确保运营简单,盈利迅速。”“3C数码商城平均利润率8%-30%”、“化妆品商城平均利润率10%-35%”、“母婴用品商城平均利润率”等内容。经核实,当事人宣传的平均利润率是自己估算的,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当事人与国美电器、苹果、三星、海尔、兰蔻、珀莱雅、Za、苏宁等单位没有合作关系;当事人自成立以来共签约合作商163户;当事人与淘宝没有合作关系;当事人仅能提供互联网技术服务,没有能力提供货源、物流等项服务且自身不对外销售商品。当事人网站宣传的内容和实际的情况不符。进行上述宣传期间,当事人对外签定业务合同6份。
以上事实有书证、被询问人笔录、网页截图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9000元。
我局于2015年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