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工商处字(2018)2940号
处罚日期:2018-08-23 处罚内容:一、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罚款78900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U88连锁加盟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成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为广州百莲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26号之一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16楼08单元,而非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26号亚洲国际大酒店16层,法定代表人:饶秋香,股东:饶秋香、黎扬现,经营范围为: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生物技术开发服务;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百莲凯”第4233029号第44类美容院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北京百莲凯化妆品有限公司,而非广州百莲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饶秋香,股东饶秋香、黎扬现,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百莲凯”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北京百莲凯化妆品有限公司,且广州百莲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根据举报,2018年6月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26号之一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16楼08单元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微信公众号对其销售化妆品服务作不实的宣传。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18年6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自2017年底,广州百莲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招商会和活动现场的海报及广告牌、直营店门店的墙面广告等途径发布违法广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布含有虚假、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
当事人在2017年11月27日举办品牌峰会,2018年4月25日举办招商会后在“百莲凯官方”和“百莲凯养发养颜”微信公众号上对外宣称受到主流媒体的关注,其中提到媒体包括新华网、凤凰网、央广网、网易、爱奇艺网、搜狐网、腾讯视频、新浪、人民网、中新网、国际在线、南方网、影搜网、今日头条、广东广播电视台及广东南方卫视,当事人仅能提供今日头条、影搜网、搜狐、中新网、新华网、央广网、网易、爱奇艺的报道材料,无法提供其余媒体报道材料及媒体在活动现场的到场情况。
当事人自2017年底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及招商会等活动海报及广告牌上使用“百莲凯作为中国功效养发第一品牌”的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百莲凯为中国功效养发第一品牌的证明材料,仅为当事人发展追求的理念。 当事人在2018年3月13日首次倡导成立“3.13世界生发节”,首届“世界生发节”创立于2018年3月13日,定于每年3月13日,且指定自己品牌为世界生发节唯一指定品牌。当事人将上述用语通过微信公众号、招商会和活动现场的海报及广告牌和直营店门店墙面广告宣传。当事人创立的“世界生发节”未经相关部门、组织批准,为当事人公司自己成立,在网页上搜索世界节日也查询不到“世界生发节”。
(二)发布对提供商品和服务表述不准确、不清楚的广告。
“百莲凯”品牌于2000年创办并于2001年12月3日申请注册商标,于2003年3月28日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商标注册证第3028407号,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百莲凯”品牌创立至2018年已有17年,进入第18年,当事人自2018年初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百莲凯——中国高科技美容美发领航者,美国上市企业,好莱坞巨星朱丽叶、亚洲影视巨星温碧霞双星代言,18年沉淀”及“拥有17年连锁经营沉淀”的宣传用语,当事人在2018年春节举办的庆典晚会使用“百莲凯十八周年庆典”及“百莲凯十八芳华”的用语。该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和庆典晚会的举办方为当事人广州百莲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未标注清楚是“百莲凯”品牌还是当事人广州百莲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17、18年的经营时间,且未清楚表述百莲凯品牌成立年限,引人误解。
当事人自2017年底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旗下5000+家加盟店”及“全国4500+加盟店”等用语,此处“旗下5000+家加盟店”是指自“百莲凯”品牌创立至今所有加盟过该品牌的加盟店有5000家,现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加盟店有800余家,当事人未明确说明加盟店数量情况,引人误解。
当事人请私人设计维护微信公众号的费用为4000元,在招商会、活动现场使用的海报、广告牌,及直营店门店的墙面广告装修费用12300元,广告费用共计16300元。
上述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罚款489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表述不清楚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并以上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罚款789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