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工商处字(2017)1692号
处罚日期:2017-08-18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人民币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森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8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南国工业园E栋4楼,法定代表人:唐永明,股东:谈凯、万方元、操维、唐永明,已于2019年1月8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森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虽已受让“森动”第14147365号第12类电动自行车商品商标,但广州森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和“森动”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广州森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J6Y3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南国工业园E栋4楼
法定代表人:唐永明
经营范围: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具体经营范围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7年3月1日起,为宣传其生产销售的智能漂移车商品,增加该商品销量,获取更多利润,在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标注“智能芯片独家专利美国技术智能芯片控制,国际专利独家专享,独一无二的电动平衡车颠覆传统的‘交通机器人’”字样内容的宣传单张对外宣传其生产销售的智能漂移车商品,从而产生对其商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于2017年3月8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账册,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无法认定。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2017年8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二、责令消除影响;
三、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