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高新(滨)市管工商处字(2015)第5014号
处罚日期:2015-07-16 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 处罚机关: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冰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1912号5楼503室,目前已迁出,法定代表人:林珠玲,股东:陈斌、曹立涛、朱胜光、林珠玲、周渝恒,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服务:网页设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冰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珠玲,股东陈斌、曹立涛、朱胜光、周渝恒没有注册“冰泽”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冰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冰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杭州冰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1912号5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林珠玲
注册号:330108000116762
注册资本:50万元
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服务:网页设计
邮政编码:310053。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冰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成立冰泽网(www.beanze.com)网站,主要从事服装销售和淘宝商家的托管服务。2014年8月开始,当事人为了拓展网店托管业务,通过给客户提供快递底单的形式,虚构交易来达到为客户提高交易量和信誉的目的。当事人于2015年4月30日对上述行为做出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服务:网页设计;网上销售:服装服饰;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关于网页刷信誉的情况说明、网页内容截图、与网店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证明。
2015年07月10日,本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高新(滨)市管工商案告字2015第5014号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所)认为:当事人杭州冰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属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对该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非法)所得:0元(零元);
三、罚款:20000元(贰万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地址:,账户:,账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十日内直接向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