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兴处字(2014)第913号
处罚日期:2014-07-21 处罚内容:罚款50000元,罚没合计5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博泰农科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博泰惠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3号A幢2层B-1号,法定代表人:岳恒民,股东:闫云生、岳恒民,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服务;销售服装、鞋帽、电子产品、建筑材料、日用品、五金交电、工艺品、机械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博泰农科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岳恒民、股东闫云生没有注册“农科九号”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博泰农科科技有限公司和“农科九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博泰农科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3号A幢2层B-1号
注册号:110106010936873
法定代表人:闫云生
经查:当事人自2013年11月起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www.bjbtnk.com)进行宣传,在宣传中使用了“科农九号土元作为最优质的的土元提供商,除总部基础材料供应外,还即将和40多家埠外医药单位、厂家以及国外客商建立了合作关系,中药土元贸易已辐射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及韩国、日本、东南亚、香港、澳门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日科农九号土元推广中心又与韩国最大的中药材市场“汉江汉药商街”缔结姊妹市场,进一步加强了中药材国际贸易”、“媒体合作有深圳卫视、中央电视台、北京卫视等”、“一间房挣八千”、“按一家养殖户普通投资9800元计算”、“11组土元一年利润:130×(6600×64÷600)-(1000+1000)=89520(元)”等用语。经核实,当事人的“科农九号土元”仅销售至河北安国的药材市场,其它宣传用语均系编造;当事人宣传的收益无计算依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阎云萍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网站上的网页截屏图片、当事人宣传页以及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14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大街三段54号中国建设银行大兴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