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09)第1174号
处罚日期:2009-07-10 处罚内容:罚款合计10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写字楼8层813室,法定代表人:曹和明,股东:曹和明、龚淑贞,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机械电器设备、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材料、装饰材料、日用品、机械电器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机械设备制造(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金牛镇石庄子村北200米)。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油博士”第6638982号第7类榨油机商品商标,但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油博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写字楼8层813室
法定代表人:曹和明
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1月4日至2009年4月3日,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54号设立分公司,从事销售榨油机系列产品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河北青县纺织配件有限公司购进榨油机系列产品202台,售出榨油机系列产品49台,销售额为475960元,剩余榨油机系列产品153台,货款为717700元,当事人的经营额为1193660元。
当事人自2009年1月至2009年4月3日期间,在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54号,通过对外发放宣传册,对其销售榨油机系列产品的经营活动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在宣传册中含有由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颁发的“经核审,你单位生产(经营)的‘油博士’牌榨油机产品,在本次推广活动中为:国家权威检测 质量合格产品”及“经核审,你单位生产(经营)的‘油博士’牌榨油机产品,在本次推广活动中为:质量、信誉双保障示范单位”等字样的牌匾;由商品与质量打假保优维权中心颁发的“315、质量信誉跟踪单位”等字样牌匾及“放心消费联盟单位”的荣誉证书;宣传册上称:“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榨油机及榨油辅助设备的研发推广机构”及“榨油机系列机型由本公司研制”。经核实: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及商品与质量打假保优维权中心未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由上述单位颁发证书的事实为当事人所虚构;当事人不具备研发能力,当事人销售的榨油机系列产品全部是从河北青县纺织配件有限公司购进的。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租赁协议、宣传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证明、现场照片和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50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宣传册中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50000元。
罚款合计:100000元。
我局于2009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石处字(2015)第33号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石处字(2010)第339号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09)第1174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民终5918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1699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民终206号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石民(商)初字第1185号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22号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初字第23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