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区市管处字(2017)9号
处罚日期:2017-06-05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宁德市汇众传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新雅商厦A幢706室,法定代表人:李永潮,股东:李永潮、李永海,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皮革箱包、服装、鞋帽、针纺织品、仪器仪表、电器设备、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灯具、灯饰、办公用品、初级农产品、水产品销售及网上经营;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电子商务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宁德市汇众传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永潮,股东李永潮、李永海没有注册“汇众传祺”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宁德市汇众传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汇众传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宁德市汇众传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潮;
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0874398910;
住所: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新雅商厦A幢706室;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皮革箱包、服装、鞋帽、针纺织品、仪器仪表、电器设备、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灯具、灯饰、办公用品、初级农产品、水产品销售及网上经营: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电子商务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咨询)。
2016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德市汇众传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虚构交易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通过旺旺聊天工具联系淘宝卖家,向淘宝卖家推销当事人的网店指导、网店托管等服务。淘宝卖家如果同意接受当事人的网店指导、网店托管等服务,就会同当事人签订《托管合同书》,并向当事人支付5500元/季度的托管服务费。在提供网店指导、网店托管等服务过程中,当事人主要以推广促销活动等手段为客户提升网店的信誉值,但如果推广的活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当事人会以“刷单”(虚构商品交易信息,实际上没有真实买卖关系或服务的发生)的方式虚构网店的交易记录和交易信用为客户提升网店的信誉值。“刷单”的具体流程为:当事人会加入QQ“刷单”群,向群主发送客户的网店链接信息,该群主会将信息转发给刷单员进行下单(假装购买商品)→当事人支付刷单佣金(刷单的佣金为4元/单)→当事人根据下单信息填写相应的快递信息并上传快递单号进行虚假发货(当事人填写的快递单号均在网络上以1角/单的价格购买,为虚假的快递单号,当事人实际并未寄送快递包裹)→刷单员确认付款并给予好评→网店得到一个信誉值。截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通过虚假刷单交易合计415次,支付金额合计1660元,购买虚假单号费用合计41.5元。
证据一: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网店托管服务的经营行为;
证据二:由被委托人李永海签字盖手印确认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当事人存在虚构交易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由被委托人李永海提供《关于我公司开展虚假刷单交易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虚构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及当事人存在虚构交易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由被委托人李永海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及李永海身份证1张,证明被委托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由被委托人李永海提供的宁德市汇众传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及李永潮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17年3月29日,本局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宁区市管听告字[2017]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通过“刷单”的方式,违规干预、虚构网店的交易记录和交易信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二、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国家金库宁德市蕉城区支库。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宁德市焦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