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工商处字(2016)414号
处罚日期:2016-09-09 处罚内容:一、责令改正;二、消除影响;三、罚款6万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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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京开心哈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548171
负责人:程飞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13年10月24日
营业期限:2013年10月24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住 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白云大道北77号汇金广场401B(仅作办公用途)
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3年10月24日,未获得过“史上最权威的体验式儿童玩乐品牌”、“中国最权威、最全面的儿童玩乐教育平台”等荣誉称号。但当事人从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4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在其印制并派发给客户的“开心玩国”宣传册上,发布“开心玩国儿童科学玩乐研究院成立于2005年”、“开心玩国拥有十年专业研发生产经营,五年终端运营管理体系认证”、“史上最权威的体验式儿童玩乐品牌——开心玩国”、“中国最权威、最全面的儿童玩乐教育平台”等虚假内容,对商品的质量、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016年8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对商品的质量、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违法行为;
二、消除影响;
三、罚款6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