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兴处字(2016)第2368号
处罚日期:2016-06-27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御美坊(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宋明冬,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妆品、体育用品(不含弩)、日用品、服装、箱包、文具用品、计算机软硬件、装饰材料、家具、卫生用品、汽车配件、塑料制品、珠宝首饰;零售五金产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脑图文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礼仪服务;企业策划;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不含排队服务、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咨询、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美容(不含医疗性美容)。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谢锡亮”第7796556号第44类保健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深圳市新奇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御美坊(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宋明冬,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御美坊(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谢锡亮”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名称:御美坊(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肆村西红门路26号1号楼A座189号
法定代表人:侯连青
职务:总经理
经查:当事人在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1712室从事化妆品销售及“雅琳娜”品牌化妆品店加盟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09年从商务部备案,开始从事“雅琳娜”化妆品店加盟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为了吸引客户,发展加盟商,在其自设网站为www.yalinna.com上宣传以下内容:“加盟店地址: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襄阳路桥头 初始投资雅琳娜品牌化妆品专营店-创业型 加盟分店面积30平米 日均销 售额:2000-3000元,年利润:30万左右。加盟店地址:北京昌平南大街 初始投资:雅琳娜品牌化妆品专营店-标准店 加盟分店面积60平米 日均销售额:3000-5000元 年利润:25万左右。加盟店地址:江苏无锡梅村西义路商业街 初始投资:雅琳娜品牌化妆品专营店-豪华店 加盟分店面积100平米 日均销售额:8000元 年利润:50万左右。”的文字内容。从开始从事到执法人员查处时,当事人共签订了4份加盟店特许经营合同。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网页截屏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16年06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特许人在广告宣传中宣传收益的行为。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