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顺处字(2018)第46号
处罚日期:2018-01-26 处罚内容:罚款9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御美坊(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宋明冬,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妆品、体育用品(不含弩)、日用品、服装、箱包、文具用品、计算机软硬件、装饰材料、家具、卫生用品、汽车配件、塑料制品、珠宝首饰;零售五金产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脑图文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礼仪服务;企业策划;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不含排队服务、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咨询、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美容(不含医疗性美容)。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谢锡亮”第7796556号第44类保健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深圳市新奇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御美坊(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宋明冬,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御美坊(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谢锡亮”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御美坊(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注册号:110104009495183
法定代表人:宋明荣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5月8日认证了微信公众号,具体情况为微信号:yalina168;公众号名称:雅琳娜。该微信公众号中的内容全部是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当事人为了向消费者介绍自己所 推销的“雅琳娜”品牌加盟店以及相关的服务,在该微信公众号中 的“功能介绍”中,标注了““雅琳娜”是中国目前规模最大的美容产品零售连锁店”等文字进行宣传。当事人上述宣传无相关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或相关部门的证明、认定等。当事人的广告费用为 3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微信公众号页面打印件、当事人陈述、费用发票等证据材料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900元。
我分局于2018年1月18日向当事人制发了京工商顺高丽营处告字〔2018〕第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附近商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