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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工商处字(2019)18号

处罚日期:2019-04-11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50000元罚款  处罚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品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0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黄埔区科丰路31号G2栋401,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声典,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供应链管理;市场调研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专用设备销售;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陶瓷、玻璃器皿零售;日用家电设备零售;通用机械设备零售;香精及香料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家用电器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品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鸡味食族”第15647755号第43类流动饮食供服务商标,但广州品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鸡味食族”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名称:广州品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TNNX9;组织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丰路31号G2栋401;法定代表人:王声典;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

2018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科丰路31号G2栋401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广告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明情况,我局遂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从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当事人为提升其公司经营额,利用网络广告进行宣传,其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不真实、准确,具体为:

1、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10月期间,当事人在网址为www.jwsz888.com/new/201.html的网页上发布了一篇名为《风靡全国的鸡味食族,你不知道的创富商“鸡”!》广告文章,该文章上有“鸡味食族,目前在全国拥有200多家分店,重点发展加盟业务,同时严格把控旗下分店的数量和质量,力求稳中求发展,期间为社会提供了无数的就业岗位,为广大消费者带来宝岛的美味鸡排”的广告内容。该广告中宣称“鸡味食族目前在全国拥有200多家分店”的内容,当事人称并不属实,无法提供依据。

2、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当事人在网址为http://brand121743.jm.hao315.com/youshi.html的网页上,发布了标题为“[鸡味食族炸鸡]鸡味食族炸鸡优质美食品牌”的网页广告,该广告内容中“企业信息”栏中的企业名称为“广州品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鸡味食族炸鸡加盟参数”中门店总数为“823家”。该广告中宣称“鸡味食族炸鸡加盟门店总数为823家”的内容,当事人称并不属实,无法提供依据。

3、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当事人在网址为http://www.hao315.tv/youshi.html的网页上,发布了标题为“鸡味食族炸鸡”的网页广告,该广告内容中“公司名称”为“广州品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门店数量”为“直营店673家加盟/代理店449家”。该广告中宣称“鸡味食族门店数量为直营店673家加盟/代理店449家”的内容,当事人称并不属实,无法提供依据。

4、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0月期间,当事人在网址为http://m.zixun3158.cn/20180521/n1142909111458252.html的网页上,发布了标题为“多味可冰激淋全国十大品牌连锁冰激淋”的网页广告。该广告中宣称“多味可冰激淋为全国十大品牌连锁冰激淋”的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依据。

上述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均为不实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资料予以证明,并说明发布上述广告内容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客户,增加加盟商,提升其公司经营额。

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2019年4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埔市监联听告字〔2019〕0403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提升其经营额,从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利用网络广告进行宣传,其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不真实、准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处5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可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04月11日

  • 广州品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丰路31号G2栋401
  • 免费电话:400-612-34374006-123-472
  • 号:jiweishi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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