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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东处字(2018)第D2265号

处罚日期:2018-11-05  处罚内容: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时代励才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乙16号楼325-8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金,已于2018年12月18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时代励才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百兑宝”第15233536号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商标,但北京时代励才科技有限公司和“百兑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时代励才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1010328530;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乙16号楼325-8室。

经查:2018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此处从事经营活动,该住所已另作他用,现场已拍照留证。经我局与国、地税部门进行核查,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期间,从未向税务登记机关进行过纳税申报,也未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且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国、地税协查情况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 北京时代励才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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