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工商山处字(2017)346号
处罚日期:2017-06-23 处罚内容: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阳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焦作傲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注册地址为焦作市解放中路236号远大财富大厦1号楼写字楼第11层1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慧琳,已于2017年6月2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月26日焦作傲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慧琳没有注册“傲寒”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焦作傲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傲寒”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名称:焦作傲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焦作市解放中路236号远大财富大厦1号楼写字楼第11层1号,法定代表人:刘慧琳,注册资本:拾万圆整,成立日期:2015年12月01日,营业期限:2015年12月01日至2025年11月30日,经营范围:网络技术开发;企业营销策划。
2017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分局注册股交办焦作傲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均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按期参加年报。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后,我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并指派裴建新(主办人)、李军(协办人)两位同志进行调查。
经对当事人登记住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实地走访核查,以及采用税务机关企业申报信息证明等方式,证实当事人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均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按期进行年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基本登记信息及未按期进行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未按期进行年报;
2、对当事人登记住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企业住所核查表,证明当事人已连续六个月不在登记地址经营的违法事实;
3、国、地税企业申报信息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六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或已注销税务登记6个月以上;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已构成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均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按期进行年报的违法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确定为严重。
我局于2017年6月7日向当事人邮寄听证告知书并在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发布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公告,告知其有申辩、陈述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阳分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