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8)第D7752号
处罚日期:2018-11-16 处罚内容: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中商百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号-1幢1105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卢新,已于2018年11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中商百宇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卢新没有注册“中商国际”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中商百宇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商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中商百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号-1幢1105室
注册号:110106009594627
法定代表人:卢新
当事人于2006年5月22日核准登记注册。2018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通过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出证证实,当事人被认定为非正常。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丰台工商分局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出具的当事人已被认定为非正常的证明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18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二〇一八年一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