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工商处字(2018)018号
处罚日期:2018-05-18 处罚内容:罚款150万元,没收134.577265万元,吊销执照 处罚机关:裕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石家庄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小马新村20-2-501,法定代表人:谷飞飞,股东:曹海鹏、谷飞飞,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仁和恩视明”第27047920号第3类化妆品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商水县姚集乡张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而非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谷飞飞,股东曹海鹏、谷飞飞,且截止2018年11月28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仁和恩视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130108347841060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与雅清街交口西美五洲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谷飞飞;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5年8月7日;经营范围:生物技术的研发,食品技术的研发,保健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的销售;一类医疗器械、化妆品、日用百货、工艺礼品、洁具、灯具、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办公用品的批发零售;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业务,发布国内户外广告业务。
一、当事人违法事实
当事人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XXXX”网址,利用微信公众号系统发展代理商。系统于2017年3月17日上线运营,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电视广告宣传提升知名度,意向客户通过广告上的二维码或者代理发展自己的下线时推送的二维码,了解产品和奖金制度后选择做哪级的代理,用微信注册,付钱,最终成为公司代理商。公司设定的代理制度为:推荐奖励、团队业绩奖励、代理晋升、补货制度。有四种代理级别:分别为联合创始人、总代代理、一级代理、特约代理。眼贴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是178元一盒,20盒一箱,不同的代理价钱不同,联合创始人级别需要拿货25箱34000元,总代需要6箱9960元,一级代理需要2箱3920元,特级代理需要5盒590元,这些代理需要一次性拿货。成为代理后就有资格发展更多的代理建立自己的团队。其中推荐奖和团队业绩奖是针对联合创始人级别的,推荐奖是成为联合创始人后,再推荐一个同级代理时就每盒获利5元,由公司统一发货并返利,被推荐人再推荐一个总代时就获利3元每盒,再推荐下级就没有奖励了。团队业绩奖按每月自己团队总业绩的百分比奖励。联合创始人可以享受团队返利最高享受12%,3万元享受3%的返利、5万元4%、10万元5%、20万元6%、30万元7%、50万元8%、100万元9%、200万元10%、400万元11%、800万元12%。代理晋升制度就是代理的级别能晋升,一次性拿货40盒成为一级代理,一级代理平级推荐3名直属一级代理可晋升总代代理。一次性拿货120盒,成为总代代理,总代代理平级推荐3名直属总代代理可晋升联合创始人。一次性拿货500盒,成为联合创始人。补货制度是各代理级别再次消费补货时的政策,联合创始人最低补货15箱金额20400元,总代最低补货4箱金额6640元,一级补货1箱金额1960元,特约补货5盒金额590元。每个级别补货至少补相应等级金额和拿货数量的一半。成为代理后通过关注公司的公众号“仁和恩视明授权”,在公众号可以查到自己的授权和级别,还可进入代理后台,输入微信号和密码,就进入“经销商后台”,可以看到“订单管理”、“下级代理查看”、“代理商发货”、“代理生成”,如果再发展下线时,可以在“代理生成”里分享链接,发展的下线就在系统里默认为是自己的下线。在“下级代理查看”可以看到自己直接推荐的下线有几个代理。公司收取代理商的资金是通过联合创始人级别以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形式交纳到公司的指定账号的。其他级别的代理资金都是直接交到它的上一级代理处,然后由联合创始人代理统一交到公司指定账号。
公司给联合创始人级别返利,联合创始人推荐的联合创始人公司直接给平推奖,产生的团队业绩奖是公司直接给到团队上层联合创始人,他再依据团队的业绩比例下发。比如,联合创始人A有34000元业绩时公司返给他团队业绩奖按3%是1020元,再推荐个平级的联合创始人B时返给A2500元、B1020,B再平级推荐C时公司返给A1500元、B2500元、C1020元,在这个团队中,B、C还有发展的更多的下线产生的业绩都是隶属于A的,公司返利到A,由他逐级下发。”仁和恩视明眼贴“是由深圳市药都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化妆品,该化妆品有检验报告符合国家标准,进货价格为每盒38.5元。可以认定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销售“恩视明”眼贴为目的,以销售恩视明眼贴的业绩为团队计酬依据,鼓励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团队计酬”式经营模式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
三、违法所得的认定
截止2017年10月19日系统关闭,后台数据显示代理总数10705,已通过审核的有10573个代理,未通过审核的132人。其中官方合伙人有595个,联合创始人1743个,总代代理1939个,一级代理1471个,特约代理4957个。因公司为了让新加入的代理感觉到公司规模大,所以就虚拟了官方合伙人的数据,把一部分联合创始人的数据嫁接到了官方合伙人的数据上。所以实际共有10110个代理。共收入61200000元,产品成本为:34650000元,会员返利为:7696760元,广告费用为:17497500元,缴纳税费为:9967.35元,其违法所得为:1345772.65元。
四、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合创始人2名代理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和身份证4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传销行为进行询问及当事人如实回答的真实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公司代理制度一份,证明其奖金制度和团队计酬以及级差关系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质量资料一套,证明其所经营的产品质量合格。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产品供货资料一套,证明其产品供货的合法性。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所经营产品的注册商标资料一套,证明其商标使用的合法性。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软件系统开发服务协议一份,证明其从事网络传销系统开发和服务器的使用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公司账册一份,证明其经营活动及资金流转和违法获利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公司广告合同一套,证明其通过电视广告和微信公众号向会员推送二维码从事传销行为的违法事实。
五、本案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以销售“恩视明”眼贴为目的,以销售“恩视明”眼贴的业绩为“团队计酬”的依据,要求被发展人员认购商品变相交纳费用,鼓励发展其他会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
六、本案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五项之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该案涉案金额大,人员众多,网络发展人员迅速,社会危害性大。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吊销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没收违法所得1345772.65元,涉案计算机三台;
3、罚款1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收费管理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石家庄市裕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