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工商处字(2018)第005号
处罚日期:2018-01-23 处罚内容:罚款5万元 处罚机关:裕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石家庄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小马新村20-2-501,法定代表人:谷飞飞,股东:曹海鹏、谷飞飞,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仁和恩视明”第27047920号第3类化妆品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商水县姚集乡张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而非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谷飞飞,股东曹海鹏、谷飞飞,且截止2018年11月28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仁和恩视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3478410606;类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与雅清街交口西美五洲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古飞飞;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5年08月07日;经营范围:生物技术的研发,食品技术的研发,保健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的销售;一类医疗器械、化妆品、日用百货、工艺礼品、洁具、灯具、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办公用品的批发零售;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业务,发布国内户外广告业务。
2017年11月13日,裕华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接石家庄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广告案件线索转办函》反映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广播电视台发布的“恩视明眼贴微商招商”广告。广告内容有:“她,安徽阜阳人,典型的90后,没上过大学的她,曾一度自卑没资金,没人脉,如今的她照样可以像亿万富豪一样,坐上游艇,享受着冬日的海风,走在绵软的沙滩”等。随《广告监督管理转办函》一起转交的证据包括:2016年度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金聚玉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合同内容表明自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2月27日共播放了六次,播出时长分别为10分钟频次为三次,20分钟频次为三次,广告费用为2700元。当事人对《广告监督管理转办函》内容予以认可,对广告内容、收据进行了确认。鉴于《广告监督管理转办函》里提供的广告合同为2016年。我局于2017年12月25日给广东省工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协助调查当事人2017年度发布广告的相关情况。2017年12月29日再次接到《广告监督管理转办函》,随《广告监督管理转办函》一起转交的证据包括:2017年度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金聚玉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合同内容表明自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6月19日共播放了八次,播出时长分别为10分钟频次为两次,20分钟频次为六次。2017年广告播出频次较2016年有明显增多,由2016年近三个月播放六次到2017年一个月播放八次,1并且20分钟时长的广告增加了三次的播放量,2017年广告费用总计为16800元。在调查中发现,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卫视发布的2016年度与2017年度发布的招商广告内容完全一致。当事人对两次移交的《广告监督管理转办函》内容予以认可,承认是其在广东卫视发布的广告内容,广告费用合计为19500元,该招商广告涉嫌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谷飞飞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其真实的身份。
证据三:在广东广播电视台发布的招商广告截图4张及石家庄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移送的广告光盘一张,证明其违法事实。
证据四:制作广告合同两份及广告费用收据复印件两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费用。
证据五: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况。
证据六: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27日及2017年12月29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招商广告涉嫌违法的事情进行询问及当事人如实回答的真实情况。
证据七:被委托人陈述书一份,证明其违法行为。
证据八:《广告监督管理转办函》两份。
证据九:《协助调查函》一份。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发布违法招商广告的费用为19500元,应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收费管理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石家庄市裕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