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义市监管罚字(2018)06242号
处罚日期:2018-08-14 处罚内容:罚款2500元,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 处罚机关: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义乌之彧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0日,注册地址为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337号,法定代表人:何银红,股东:何银红、王信翔、汪颖婷,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实物现场批发、网上销售:避孕套、硅胶制品、纸制品(不含出版物)、日用百货、家纺用品、家居日用品、数码配件、眼镜(不含隐形眼镜)、工艺品、饰品及其配件、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玩具、服装、鞋、化妆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美容用具、皮具、家用电器、小五金、不锈钢制品、围巾、帽、泳衣、内衣、针纺织品、雨具、服装配件、袜、手套、箱包及其配件、腰带。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义乌之彧进出口有限公司虽于2016年7月26日申请注册“橙色爱人”第20769389号第5类商标,但没有自动售货机商品商标所有权。3、通过商务部核查,义乌之彧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橙色爱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义乌之彧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337号;法定代表人:何银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3H35A;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实物现场批发、网上销售:避孕套、硅胶制品、纸制品(不含出版物)、日用百货、家纺用品、家居日用品、数码配件、眼镜(不含隐形眼镜)、工艺品、饰品及其配件、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玩具、服装、鞋、化妆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美容用具、皮具、家用电器、小五金、不锈钢制品、围巾、帽、泳衣、内衣、针纺织品、雨具、服装配件、袜、手套、箱包及其配件、腰带;电话: 15906790092;邮政编码:322000。
2018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337号义乌之彧进出口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网站上有发布“平均每一天就有两家橙色爱人专卖店开业,无加盟费、无管理费、零库存、零风险,领军品牌” 等字样宣传内容,当事人因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2018年07月05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337号义乌之彧进出口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网站上有发布“平均每一天就有两家橙色爱人专卖店开业,无加盟费、无管理费、零库存、零风险,领军品牌”等字样宣传内容。至案发时止,共计广告费用800元。案发后,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在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证据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证据四、在当事人共同在场情况下现场提取的网页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内容。
2018年08月0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义市监管告字〔2018〕140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2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各代收“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银行(银行地址:各代收银行义乌市各网点,账户: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义乌市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