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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8)第178号

处罚日期:2018-03-13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夏商周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7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一层西侧(东铁匠营企业集中办公区),而非北京市丰台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书春,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经济信息咨询;公共关系服务;电脑图文设计;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网上销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通讯设备、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商标许可材料比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闪亮叮当”第11503095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虽为德喜尚品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但已于2017年8月15日正式许可给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使用。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和“闪亮叮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一层西侧(东铁匠营企业集中办公区),注册号:110106013240904,法定代表人:张书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12月10日期间,将住所由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一层西侧(东铁匠营企业集中办公区)迁到北京市丰台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67号楼,从事童装店加盟技术服务的经营,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2017年11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京工商丰园区责改字(2017)第179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当事人于3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公司住所的变更登记。2017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办理公司住所的变更登记。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和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17年1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 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一层西侧(东铁匠营企业集中办公区)
  • 官网地址:北京市丰台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
  • 免责声明:市监处罚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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