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工商处字(2017)255号
处罚日期:2017-09-15 处罚内容: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75万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魅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5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宝华路海关西街5号三层309房,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杨凯,经营范围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服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向游客提供旅游、交通、住宿、餐饮等代理服务(不涉及旅行社业务);旅游景区规划设计、开发、管理;农业技术开发服务;林业机械服务;林业科学研究服务;餐饮管理;酒店管理;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物流代理服务;物业管理;建材、装饰材料批发;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电子产品批发;林业产品批发;谷物副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日用杂品综合零售;五金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机械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魅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杨凯没有注册“当当”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魅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当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广州魅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宝华路海关西街5号三层309房,法定代表人:杨凯 ,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C5MM3X。
2017年6月19日,广州市花都区工商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广州魅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页(网址:www.dangdangwd.com)上有这样的内容“公司前身为中国最大的皮具生产商之一,自成立以来,公司与淘宝、腾讯、新浪等企业合作,为用户提供专业的网店营销推广、电子商务扶持、新媒体广告宣传等。16年布局互联网电子商务,通过收购多家知名电商公司,这些公司对电子商务有着深刻理解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公司在电商的领域快速壮大,跻身国内电子商务前列”;“魅蓝目前公司员工1200多人,由资深电子商务人士联合运营管理”;“当当作为国内首款开网店品牌,提供专业网站相关服务,解决用户所有开店难题,从初期指导开待你、铺货、装修,到中期营销推广,再到后期供货、发货、售后,实实在在让您摆脱开店烦恼,真真切切助您轻松开店创业。凭借着对电子商务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当当网店获得广大创业者的肯定,且成为国内60%电子商务创业的共同选择,以50%的市场占有率傲视群雄”。上述内容中,关于公司历史、规模的描述均与事实不符,所列数据没有任何依据。由于当事人一直未能提供其网页制作费用的相关凭据,其广告费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均有书证材料为证。
本局认为: 当事人在其网页上发布虚假的广告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者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发布该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没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所列的严重和轻微情节,应属于一般情节的考量情形的,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应属于《裁量标准》一般级别B档的处罚幅度。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75万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花都区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