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区工商质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工商通处字(2016)第0215号
处罚日期:2016-08-08 处罚内容: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处罚机关:通川区工商质监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达州思善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2日,注册地址为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达欣苑B栋4-8,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善思,已于2016年10月27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达州思善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善思没有注册“思善”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达州思善贸易有限公司和“思善”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达州思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达欣苑B栋4-8;法定代表人:刘善思;注册号: 511700000060601;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销售:建材;利用互联网销售:鞋帽、服装、针纺织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办公用品、食用农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体育用品、家用电器、灯具、装饰物品、五金产品、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化品)、专用机械设备;企业管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2016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对通川区大西街达欣苑B幢4-8号的一经营场所检查,发现达州思善贸易有限公司在网页上宣传“2016最新款女装T恤外贸原单女装”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涉嫌虚假宣传。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程序规定根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达州思善贸易有限公司经查证:当事人刘善思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租用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达欣B栋4-8号门市以达州思善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互联网销售等经营活动。2016年5月19日当事人在办公室的电脑上自行设计了含有“2016最新款女装T恤外贸原单女装”等宣传服装的广告挂在电脑网页上,并且按照上述内容在电脑网页上向顾客宣传和介绍产品。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证据目录):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的基本情况;3、针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经过。
本局认为:当事人达州思善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属“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的行为。对该行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罚款:1000元(壹仟元)。
二、其他处罚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通川区工商质监局
2016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