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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天市监广处字(2016)第031号

处罚日期:2016-08-17  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整  处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艾格汽车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实为山东艾格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安布雷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30日,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韩向国,股东:韩向国、申红,经营范围为:汽车饰品、汽车装具、汽车配件(不含发动机)的加工、销售。2、通过商务部核查,山东艾格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和“施华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山东艾格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BY8181U;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姓名:韩向国;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15年10月30日;经营范围:汽车饰品、汽车装具、汽车配件(不含发动机)的加工、销售。

2016年6月15日,我局接举报人举报,山东艾格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2016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9号的山东艾格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现场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悬挂有23块牌匾,同时对该公司的网站宣传内容进行了查看并截图,其部分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截至2016年8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9号的山东艾格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悬挂有 “中国汽车车配行业联合会理事单位”、“2014最具投资价值项目”、“施华莱2013汽车用品消费者测评优质奖”、“质量、服务、诚信AAA单位”、“2012年度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级青年创业孵化基地”等牌匾,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牌匾宣传的所获荣誉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官网网页带有以下内容:“SWARE施华莱是山东艾格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全力打造的车载消费品高端品牌,SWARE施华莱品牌运营中心位于山东省会济南,是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汽车车载消费品的股份制企业。主要产品为汽车智能温控坐垫、儿童安全座椅、车载空气净化器等产品。作为行业领先品牌,SWARE施华莱的汽车配饰、开关配件、以及座椅和装具产品可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我们每年都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研发经费,在福建和浙江分别建立了总面积6万平米的研发和制造基地。一贯自律的品质管理标准驱使我们均超越了3C、CE、ISO9001:2008等体系认证标准,其中儿童安全座椅已两倍高于欧标ECER44/04标准,产品覆盖全球六大洲,分别为国内外多家知名品牌OEM代工,是北京奔驰、华晨宝马、上海通用、一汽大众、长城、吉利等知名汽车制造企业的装配部件供应商。我们深信好的车生活用品不仅像服装和艺术品一样传递美感,还可以凭独特的创意与质感表现车主与众不同的尊贵气质。因此,SWARE施华莱与韩国可隆、瑞士、日本东丽株式会社等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深度合作,在产品设计、研发、选料、生产等每一个环节力求完美。这就是您眼中所看到的:每一个细节都诠释着SWARE施华莱对品质的执着追求,每一款设计都闪烁着灵感的光彩。”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核准的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其济南住所从事的是销售和宣传、售后等业务,其宣传的设计和生产基地为当事人在浙江的合作单位,福建基地尚未投产。其宣传的“超越了3C、CE、ISO9001:2008等体系认证标准、儿童安全座椅两倍高于欧标ECER44/04标准,产品覆盖全球六大洲,分别为国内外多家知名品牌OEM代工,是北京奔驰、华晨宝马、上海通用、一汽大众、长城、吉利等知名汽车制造企业的装配部件供应商、SWARE施华莱与韩国可隆、瑞士、日本东丽株式会社等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深度合作。”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广告的费用共5000元整。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2016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
  二、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当事人所悬挂的广告牌匾的照片1份;
  三、对当事人官网网页截图1份;四、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1份;
  五、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宋淑星的询问笔录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及互联网官网网页发布广告的事实;
  六、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会计账页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广告费用;
  七、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八、当事人授权委托宋淑星的授权书1份,证明宋淑星的委托权限;
  九、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韩向国及其授权委托宋淑星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二者的身份;
  十、《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宋淑星签字确认。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6年8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天市监广告字〔2016〕第0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悬挂有“中国汽车车配行业联合会理事单位”、“2014最具投资价值项目”“施华莱2013汽车用品消费者测评优质奖”“质量、服务、诚信AAA单位”、“2012年度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级青年创业孵化基地”等牌匾,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牌匾宣传的所获荣誉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官网网页宣传其为“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汽车车载消费品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而其营业执照核准的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其济南住所从事的是销售和宣传、售后等业务,其宣传的设计和生产基地为当事人在浙江的合作单位,福建基地尚未投产。
  三、当事人在官网网页宣传“超越了3C、CE、ISO9001:2008等体系认证标准、儿童安全座椅两倍高于欧标ECE R44/04标准,产品覆盖全球六大洲,分别为国内外多家知名品牌OEM代工,是北京奔驰、华晨宝马、上海通用、一汽大众、长城、吉利等知名汽车制造企业的装配部件供应商、SWARE施华莱与韩国可隆、瑞士、日本东丽株式会社等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深度合作。”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济南市辖区(包括县区)内农业银行代收罚款网点缴纳上述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 山东艾格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9号
  • 免费电话:400-0531-650
  • 座机号码:0531-587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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