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兴处字(2017)第2531号
处罚日期:2017-11-16 处罚内容:罚款8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泊之利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兴路25号1号楼C座3F12号,法定代表人:张雪亮,股东:付凯、张金山、张雪亮,经营范围为:销售货架、日用品、化妆品、文化用品、电子产品、服装服饰、针纺织品、医疗器械(限I类)、食用农产品、花卉、机械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种植蔬菜、花卉、中草药、水果、薯类、豆类、谷物;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限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8月17日)。
当事人:北京泊之利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兴路25号1号楼C座3F12号
注册号:9111011507663275XT
法定代表人:张雪亮
经查:北京泊之利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网站(http://www.bjbzll.com)页面中标有“加盟商获取100%收益”,“门店永久享有45%的毛利提点”,“高达9%的年终返点和阶梯式返点”,“下县代销点和分店销售额的25%的分成”等字样。当事人的网站建立费用为3000元,网站推广费用为5000元,即广告费用为8000元。
我局于2017年9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8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二〇一七年一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