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6)第2126号
处罚日期:2016-11-25 处罚内容:罚款18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百怡堂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百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4区3号楼6M层07-11单元,法定代表人:叶军,股东:叶军、吴鹏、贾谌、叶颖、邱志红,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销售机械设备、日用品、工艺美术品、食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当事人:北京百怡堂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4区3号楼6M层07-11单元
法定代表人姓名:叶军
注册号:91110106674256811E
经查: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8日期间,当事人为吸引客户,在其网站(网址:http://www.icorner.com.cn/)发布“独创‘数字化’选址秘籍,精准定位金铺;中国第一个在餐饮业实行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系统;原材料成本业界最低;单位面积销售额高于普通餐饮业态5倍以上”的广告宣传内容。经核实,当事人的上述广告宣传内容没有任何依据,与事实不符。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支付广告费用6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作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发布以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8000元。
我局于2016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