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3)第61号
处罚日期:2013-01-22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极翅诱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J24,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迦南大厦东门705号,法定代表人:张茂燕,股东:黄静、张茂燕,经营范围为:机器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转让;销售机器设备;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极翅诱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3226958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为“极翅诱惑”而非“俏吧妹”。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极翅诱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和“俏吧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极翅诱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J24
注册号:110111012688263
法定代表人:张茂燕
2012年10月16日,我局右安门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北京极翅诱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自设网站(网址:www.hanxifu3158.com)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网站中宣传:“北京极翅诱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餐饮设备生产、食品研发和技术开发、餐饮咨询及策划服务一条龙,凭借集团独特的先进技术以及雄厚的实力,将独具风情特色风味小吃与亚洲的餐饮文化结合”。经核实,当事人在网站上所宣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涉嫌利用网站对企业规模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2012年10月16日该案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正式立案。
经查:当事人自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0月16日期间,为夸大公司实力和服务,吸引客户,通过自设网站(www.hanxifu3158.com)对其从事餐饮加盟的经营活动进行宣传。当事人在其网站中宣称:“北京极翅诱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餐饮设备生产、食品研发和技术开发、餐饮咨询及策划服务一条龙,凭借集团独特的先进技术以及雄厚的实力,将独具风情特色风味小吃与亚洲的餐饮文化结合。......”。经核实,当事人经营范围并没有餐饮设备生产、食品研发,也不是集团。当事人经营期间未签订合同。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一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北京极翅诱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12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网站网页的截图;
3、2012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网页、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
我局于2013年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