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开市监工商处字(2018)9号
处罚日期:2018-01-25 处罚内容: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付款1.2万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亚莱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2日,注册地址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1号华南新材料创新园G1栋318,法定代表人:任龙,股东:黎发成、任龙,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室内装饰、装修;林业产品批发;家居饰品批发;工艺品批发;建材、装饰材料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五金零售;家具零售;木质装饰材料零售;陶瓷装饰材料零售;装饰用塑料、化纤、石膏、布料零售;服装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业;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陶瓷、玻璃器皿批发;美术品批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木材加工机械制造;纤维板制造;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其他木材加工;房屋租赁;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门窗安装;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结构防水补漏;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服务;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亚莱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亚莱丹”第20554016号第19类非金属铺地平板商品商标,但广州亚莱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亚莱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名称:广州亚莱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MA59DFGH7N;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1号华南新材料创新园G1栋318;法定代表人:任龙;注册资本:5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营业期限:2016年6月22日至长期。
本局执法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宣传册、网站发布虚假广告,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17年10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2016年7月至案发之日,当事人为推销其商品在其对外派发的宣传册中使用:“2003年成立广州亚莱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设立高级环保材料的研发部,2005年扩张3万平米自有工厂,2013年喜获央视上榜品牌、新四板挂牌上市企业”、“隔音高达29分贝,身处闹市也能让家成为世外桃源”、“与普通板材相比,亚莱丹环保集成墙保温效果高出7度,与油漆相比高超高压10度”等虚假内容。2016年8月,当事人为推销其商品在其对外网站(网址www.yld99.com)登载:“2004年设立高级环保材料的研发部,2005年扩张3万平米自有工厂”、“2013年喜获央视上榜品牌、新四板挂牌上市企业”等虚假内容。上述宣传册、网址www.yld99.com网站所用费用共计2300元。
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本局已于2018年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工商萝分告字〔2018〕第0201710080000001-0000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理由。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罚款¥12000元(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州市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及其下属网点)或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缴款点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