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市监罚(2016)49号
处罚日期:2016-07-01 处罚内容: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罚款2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黄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市聚优美品服饰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8万元,注册地址为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城F22栋1-3层,而非武汉盘龙城佳海工业园二巷,法定代表人:李明朋,股东:张少校、李明朋,已于2018年2月28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米琪派”第12750865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武汉尚品优品服饰有限公司,而非武汉市聚优美品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李明朋,股东张少校、李明朋,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市聚优美品服饰有限公司和“米琪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市聚优美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城F22栋1-3层,法定代表人:李明朋,注册资本:18.0万元,经营范围:服装生产、设计、销售;日用百货、文体用品、家用电器销售;新能源开发。
2016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城F22栋1-3层检查发现当事人武汉市聚优美品服饰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络对该公司及该公司销售经营活动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宣传,2016年4月26日经局长批准,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本案现已办结。
经查明:2016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使用的官网地址为www.mq618.com发布广告对该公司及经营的商品进行宣传,并从事儿童服装招商加盟及销售经营活动。此网站是该公司2015年8月开通,网上发布的广告由该公司编辑内容有:“1、武汉市聚优美品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多元化品牌运营机构。是中国领先的具有国际视野的时尚童装企业。为孩子们提供既时尚又实用的儿童服饰产品,适用于不同的场合和活动,让孩子们享受美好自在的童年。2、不是折扣超越折扣,虽然同是低价销售,但折扣店注重品牌性更多于产品价格性,这样就影响了部分超低价产品的进入。而“米琪派”不紧有自产产品,确保物美价廉外,更利用强大购买能力和广泛人脉关系将其他品牌、价格全部买进,用堪比折扣店价格的超值性价比震撼世人,不弱于品牌折扣店的品牌性,比特卖场还要低上10%--20%”。以上文字由该公司编辑并在www.mq618.com网站进行发布,相关内容和引用数据无证明文件证实其真实性。在本案调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5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补正通知书》陂市监证(2016)年33号”,要求当事人于2016年5月26日前提供广告发布合同、支付广告费的发票,经营帐册等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规定提供以上相关证据材料,无法计算发布违法广告的费用。
以上违法行为有以下材料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持照情况;2.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情况;3.《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4.《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事实等情况;5.《网络截图》1份,证明了当事人网上宣传情况;6.《招商加盟合同》1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7.《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补正通知书》1份,证明了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提供证据的情况。8.《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宣传等情况。
2016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陂市监罚听告字〔2016〕49号,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利用www.mq618.com网站发布:“1、武汉市聚优美品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多元化品牌运营机构。是中国领先的具有国际视野的时尚童装企业。为孩子们提供既时尚又实用的儿童服饰产品,适用于不同的场合和活动,让孩子们享受美好自在的童年”。2、“……不弱于品牌折扣店的品牌性,比特卖场还要低上10%--20%”等广告语,无依据证实其真实性的广告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份、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第(三)项“使用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之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规定提供发布违法广告费的支付发票,无法计算其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根据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共引起举报、投诉29起,依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及推行三步式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2、罚款200000元;3、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黄陂区前川百锦街224号)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黄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