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轻舟炜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市场和质量监管处字(2018)10093号
处罚日期:2018-03-28 处罚内容:罚款4000元 处罚机关:成都轻舟炜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成都轻舟炜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18日,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红峰村五组1-4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韩科,经营范围为:销售: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品)、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家居用品、日用品、电子产品、体育用品、塑料制品、工艺品;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限制及禁止类);其他无需审批或许可的合法项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成都轻舟炜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轻舟装饰”第8080379号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商标,但成都轻舟炜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轻舟装饰”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轻舟装饰”品牌的特许人为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成都轻舟炜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场所: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红峰村五组1-4层,注册日期:2017年5月18日,经营范围:销售: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品)、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家居用品、日用品、电子产品、体育用品、塑料制品、工艺品;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限制及禁止类);其他无需审批或许可的合法项目(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CQ1DD2Y,邮编:610300,联系电话:158******56
2018年3月6日,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反映情况,依法对青白江区红锋村五组的成都轻舟炜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网站对其商品质量、成分等的表示“无污染、无甲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二款之规定。本局于2018年3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青白江区红阳红锋村五组1-4层,从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装饰材料的销售等经营活动中,从2017年7月起,以1000元的价格注册域名,自行设计制作公司网站(网址:www.qzzsxcl.com),并在网站上发布宣传该公司产品“无醛饰界”、“无污染、无甲醛”内容的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于2018年3月6日被本局查获。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网站制作发布的产品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人李小松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网站广告发布情况截图打印件各7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网站制作发布的产品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实;
证据四、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国家化学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国家建筑防火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扫描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网站制作发布的产品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实;
证据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李小松受委托接受本局调查处理的情况;
证据六、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网站制作发布的产品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网站广告改正情况截图打印件各5张,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网站上制作发布的产品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2018年3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市场和质量监管处告字〔2018〕03100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在网站上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的情节,依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当事人在网站上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4倍的罚款,计4000元(大写:肆仟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工商银行代收网点缴清上述罚款:开户行:工行青白江支行帐户: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账号:4402231029026434507单位代码:07040000。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