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工商检处字(2017)第320201610105号
处罚日期:2017-03-15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50万元 处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而非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大厦1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梅休,股东:李星、梅休,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酒店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6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叫了个鸡”第21972544号第29类鸡肉商品商标,但截止2018年4月10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叫了个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108000554686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整
经营范围: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酒店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业经本总队立案调查终结,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经查:当事人系餐饮管理公司,主营业务是推销和经营炸鸡业务。自2016年7月起至案发,为吸引消费者和合作伙伴,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站(网址:http://jiaolgeji.com)、微信公众号“叫了个鸡”(微信号:jiao-le-ge-ji)及合作门店,对外发布自主创意的包含“叫了个鸡、没有性生活的鸡、和她有一腿、真踏马好翅”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宣传用语的广告。
以上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认识态度。
证据二:当事人合作门店工作人员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官方网站页面打印件、微信公众号页面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叫了个鸡、没有性生活的鸡、和她有一腿、真踏马好翅”等宣传用语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合作门店菜单复印件和网络订餐平台菜单页面打印件、合作门店收银小票原件和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合作门店内使用了“叫了个鸡、没有性生活的鸡、和她有一腿、真踏马好翅”等宣传用语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叫了个鸡单店合作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与合作门店合作方式等相关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中国商标网叫了个鸡商标申请情况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申请“叫了个鸡”商标注册被驳回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部分收据复印件和银行解款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向合作门店收取费用的相关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叫了个鸡”版权转让证明及版权图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叫了个鸡”版权所有人。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言记(上海)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系叫了个鸡微信公众号的实际运营主体。
证据十:调查人员搜集的媒体对“叫了个鸡”事件的新闻报道及相关评论页面,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和公开信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
证据十二: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后合作门店照片打印件、菜单打印件、官方网站页面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证据十三:当事人以及合作门店提供的合作协议、操作指引、订货单等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合作门店开展经营的相关情况。
证据十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合作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合作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涉案经营主体情况及相关人员身份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队于2017年2月1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沪工商检听告字〔2017〕第3202016101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队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本队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举行了听证,经过听证本队决定维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当事人使用“叫了个鸡、没有性生活的鸡、和她有一腿、真踏马好翅”等宣传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好风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队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队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信息。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