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江岸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岸工商处字(2016)086号
处罚日期:2016-08-31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1万元 处罚机关:武汉市工商局江岸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特1号(同安公寓)1栋1单元14层1、3、4室,而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红工业园188号,法定代表人:秦金明,股东:李江竹、秦金明,经营范围为:水产养殖技术开发、转让;节能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开发、销售及技术咨询、转让;企业管理策划;商务会议策划;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的安装;建筑材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秒洁”第19096344号第7类电动擦鞋机商品商标,但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和“秒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新江岸五村280号永红工业园第4栋厂房1楼,法定代表人:袁性平,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水产养殖技术开发、转让;节能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开发、销售及技术咨询、转让;企业管理策划;商务会议策划;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的安装;建筑材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的销售。
我所收到市局《督办案件通知书》(2016)第022号,反映与位于江岸区后湖乡新江岸五村280号永红工业园第4栋厂房1楼的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未按照当初约定履行合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6月28日,经局审批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合同欺诈案证据不足,合同纠纷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另经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在发展代理商时向代理商发放的产品“秒洁”智能鞋底清洁机《招商政策》的宣传册里产品介绍中有“秒洁智能鞋底清洁机是引进德国的最新技术生产的一种除鞋底、鞋帮尘泥、尘土及细菌的新型清洁设备,它的诞生填补了人类鞋底去污的一项空白。”的内容。对于以上说法,当事人没有相关依据,承认属于自己编造。当事人印刷宣传单的费用为30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案源材料15份;2、询问调查笔录3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4、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5、单位授权委托书及当事人身份证明3份;6、当事人提供的宣传册及印刷费票据各1份;7、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
当事人于2016年8月22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岸工商处告字[2016]20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宣传册里宣称:“秒洁智能鞋底清洁机是引进德国的最新技术生产的一种除鞋底、鞋帮尘泥、尘土及细菌的新型清洁设备,它的诞生填补了人类鞋底去污的一项空白。”的行为已造成虚假宣传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属虚假广告,且在经营过程中造成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金库江岸支库账号:219999-1收款人:武汉市江岸区财政局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工商局江岸分局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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