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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工商处字(2016)116号

处罚日期:2016-11-30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处以1万元的罚款  处罚机关:武汉市江夏区工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瑞帆科技有限公司、奥特美克(武汉)环保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梁山头村恒际工业园二期2栋13层10室,而非武汉市江夏区杨桥湖大道13号韩爱优品大楼,法定代表人:徐明辉,股东:方东东、徐明辉,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布艺饰品、五金交电、塑料制品、室内装饰品、黄金珠宝、钟表、眼镜、工艺品(不含文物)的研发、产品加工、批发兼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韩爱优品”第22170555号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商标,但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韩爱优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梁山头村恒际工业园二期2栋13层10室,法定代表人:徐明辉,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布艺饰品、五金交电、塑料制品、室内装饰品、黄金珠宝、钟表、眼镜、工艺品(不含文物)的研发、产品加工、批发兼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

2016年10月24日,我局接市局《关于下半年继续推进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对我辖区内投诉举报高发的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予以查处。经我局初步查实,当事人在发布的广告中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6年10月25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办结。

经查,2009年06月18日,当事人经武汉市江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2016年04月14日,当事人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取得名为“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鄂ICP备15022617号,主办单位: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名称: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www.hanyaya.cn,网站负责人姓名:徐明辉,网站域名:hanaiyp.com、hanaiyp.cn、hanaiya.cn网站备案许可证号:鄂ICP备15022617号-1。经查,当事人在所批准的网站“品牌文化中”栏目中对外宣称“优选50多个国家优秀品质的生活休闲类百货商品,采用原生态材料,超80%的产品源于韩国、日本、新加坡、欧美等地,规模化厂价采购,低价售卖”。经查明,“韩爱优品”商标是潮品有限公司2015年04月21日注册的,2016年4月12日通过公正将该商标转让给了当事人,其销售产品有头饰、首饰、胸饰、脚饰彩妆、配饰等2000多种,饰品是委托上海、浙江义乌等地的厂家加工生产后贴牌的。“优选50多个国家优秀品质的生活休闲类百货商品,采用原生态材料,超80%的产品源于韩国、日本、新加坡、欧美等地,规模化厂价采购,低价售卖”这些网站宣传用语都是当事人自己编写和在网上抄录。所宣传内容没有任何依据。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用于“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建网站及维护费用为3000元,网站是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建设维护,没有单列的广告费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市工商局《督办案件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3、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电脑上收集的网站广告截图材料8份,证明当事人网站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4、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所检验的项目产品标准要求是合格的事实;5、《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建立公司网站事实。6、当事人《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宣传广告的网站、宣传内容、宣传费用,以及网站的建设情况;7、《记帐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公司网站发布广告及建设的费用情况;8、当事人提供的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营销模式;9、当事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所持商标情况;10、当事人提供的《订货合同》、《订货清单》复印件共5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为上海、浙江义乌等地的厂家加工生产后贴牌的事实。

2016年1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夏工商处告字[2016]1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公司网站发布的广告中,对其销售的产品在技术、质量、产地等信息作不实的表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2、处以10000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江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夏区纸坊大街769号)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江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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