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市场监管大罚字(2018)29号
处罚日期:2018-03-22 处罚内容:罚款7.5万元 处罚机关: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福州星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4日,注册地址为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8号龙华花园二区23座2梯203室,而非福鼎市太姥山镇云天花园,法定代表人:雷进秀,股东:郑思铭、雷进秀、黄益安,已于2018年7月17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3月31日福州星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雷进秀,股东郑思铭、雷进秀、黄益安没有注册“E商网”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福州星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E商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福州星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MA348HXQ9F,住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8号龙华花园二区23座2梯203室,经营范围: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网站建设与维护;计算机软硬件的批发、代购代销;网上经营:服饰、箱包、日用品,成立日期:2016年5月24日。法定代表人:雷进秀。
2017年12月18日我局接到投诉人黄浩然的投诉件,我局于20日组织执法人员对福州星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从事网络经营中虚假宣传,经县局领导批准,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9月上线经营一名称为“E商网”的网络服务平台,自2017年9月始要求员工使用公司分发的QQ号,并在QQ号介绍栏中标注“E商网,中国电商百强企业,福州星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内容;并对员工培训,让员工在使用QQ工具聊天中对外宣称其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E商网有几百家厂家入驻合作,有几万款商品上线可供客户代销,平台每天出单量为8000左右;当事人称“E商网”的广告服务平台“活动平台每天的流量也是几十上百万的,能够让买家更快的搜索到店铺,从而加大店铺的引流从而更快的达成订单,快速的把店铺基础打造起来”、“一次活动的销量都是大几百的”。经查实当事人宣称“中国电商百强企业”没有任何依据,实际合作的仅厂家70多家,5000多款产品上线,该平台每月出单量为10000单,“E商网”的广告服务平台也没有达到当事人宣称的流量,且与投诉人黄浩然签订广告合同后没有履约发布广告。至案发至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56887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事实;
证据2、电脑截屏5张,证明当事人员工QQ聊天中使用虚假内容和QQ号中标注中国电商百强企业的违法事实;
证据3、该公司员工聊天记录导出节选3份,证明该公司员工经营过程中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具体事实;
证据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其基本情况等事实;
证据6、该公司培训材料27页,证明当事人对员工培训的情况。
证据7:该公司营业收入登记表10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
证据8:E商网入驻代销合同协议书3份,运营计划合同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事实。
证据9、投诉人黄浩然投诉材料一份,证明投诉因虚假宣传被误导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签名盖章认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18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市场监管大罚告字〔2018〕2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75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连江县农行敖江营业所(账户: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13170201012001234)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连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