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通处字(2017)第1152号
处罚日期:2017-12-08 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香山联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2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21号楼15层1502号,法定代表人:丁为,股东:王慧、丁为,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网上经营、零售食品添加剂、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针纺织品、家用电器、照相器材、电子产品、珠宝首饰、服装、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医疗器械Ⅱ类(助眠器、血糖仪及试纸、助听器、体温计、血压计、电动牵引装置、防打鼾器、颈椎固定带、磁疗器具、制氧机、手提式氧气吸入器、手动轮椅车、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口罩、医用无菌纱布);教育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零售食品;零售医疗器械Ⅲ类(注射器、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香山联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5076962号第43类快餐馆服务商标为“香香暴走鸡排”而非“暴走鸡排”,且截止2018年5月21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香山联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暴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香山联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21号楼15层1502号,证照编号:91110112MA00C1Y60P,法定代表人:丁为,经营范围: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网上经营、零售食品添加剂、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针纺织品、家用电器、照相器材、电子产品、珠宝首饰、服装、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医疗器械Ⅱ类(助眠器、血糖仪及试纸、助听器、体温计、血压计、电动牵引装置、防打鼾器、颈椎固定带、磁疗器具、制氧机、手提式氧气吸入器、手动轮椅车、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口罩、医用无菌纱布);教育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零售食品;零售医疗器械Ⅲ类(注射器、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成立日期:2017-02-22,发照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21号楼15层1502号正门左侧荣誉墙放置了1、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北京市烹饪协会理事单位;3、cctv.com展播品牌字样展示牌。其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易引人误解,具有误导性。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陈述材料、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工商市字[2016]118号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告复印件等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万元。
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通州支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玉带路大街151号)缴纳罚没款,逾期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