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13)第657号
处罚日期:2013-04-15 处罚内容: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2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博文智星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科原大厦A座1011室,而非北京市首都师范大学科原大厦A座10层(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法定代表人:于凤清,股东:艾静菊、吕东军、于凤清,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资产管理;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包装服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当事人:北京博文智星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科原大厦A座1011室
注册号:110108011933744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6月底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科原大厦A座1011室其经营场所服务台上摆放并对外发放的“全脑开发教育”的印刷品宣传材料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全脑潜能开发师职业认证’培训资格”的内容,广告中含有使用国家机关用语。当事人总共印了500份,至本案立案时止,对外发了300多份,印刷费用1100元,未记帐,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收入。以上事实以询问笔录、违法印刷品广告小样、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在案佐证。
本局于2013年4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15日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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