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工商处字(2016)26号
处罚日期:2016-06-13 处罚内容:罚款贰拾万元;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沣禾车业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北沣禾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农场将军路A1号(11),法定代表人:王胜华,股东:王胜华、吉冬冬,已于2015年12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北沣禾车业有限公司虽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注册“雅格尔”第18942346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11月25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沣禾车业有限公司和“雅格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湖北沣禾车业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农场将军路A1号(11),法定代表人:王胜华,注册资本:101万元,经营范围:电动车、自行车、山地车、童车、各种机电设备的生产、代理及销售。
2016年1月,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利用互联网(网页http://www.yge888999.com/index.asp),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发布了内容为“湖北沣禾车业有限公司旗下雅格尔山地车品牌,是集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自行车科技企业,历经十数载的积淀与成长”的虚假广告。当事人支付广告费(网站技术维护费)3000元。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引起大量投诉举报,2016年4月20日,武汉市市场秩序监管不到位问题承诺整改工作专班电函我局,针对辖区一批问题突出、投诉举报量超过10件等严重情节的加盟企业类案件进行督办,当事人名列其中。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1、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身份基本情况;2、网页截图一张,主要证明当事人利用网站发布的信息;3、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主要证明当事人对与案件相关问题的陈述;4、当事人递交的《交代材料》一份,主要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5、武汉市市场秩序监管不到位问题承诺整改工作专班于2016年4月20日电函我局的《督办案件通知书》。
2016年5月31日,我局依法直接送达了“东工商听字[2016]3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综上所述,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交代并提供3000元广告费一节,因明显偏低于广告行业平均资费,故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罚款贰拾万元;二、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就近农业银行(帐户:武汉市财政局,账号:25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