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2)第321号
处罚日期:2012-04-12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小八里庄40号18号楼四层401-408,而非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法定代表人:张友文,股东:何世友、张友文,经营范围为:技术研究;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建材、化肥、通讯设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推广。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虽已受让“和平阳光”第11类太阳能集热器商品商标,但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和“和平阳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南方庄甲60号
注册号:110106008304698
法定代表人:张友文
经查:当事人自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21日期间,为了加强宣传效果,增强对客户的吸引力,促进业务开展,在其自设网站(网址:www.tyn158.com)上对其销售的“羿龙阳光新型黑铬超保太阳能热水器”发布了以下广告宣传:“发明专利:201020629448.7 201010567000.1 201020662878.9 201020662961.6 外观设计专利:201030647869.8”的内容,经调查核实, 当事人现阶段并未取得任何专利,所以当事人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0000元。
我局于2012年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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