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5)38号
处罚日期:2015-04-21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罚款5500元 处罚机关: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名门一派服饰(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第18幢3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林丽,股东:李名宝、王林丽,已于2016年8月1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名门一派服饰(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丽虽于2014年9月17日申请注册“小苹果”第15359231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11月25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名门一派服饰(武汉)有限公司和“小苹果”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名门一派服饰(武汉)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第18幢3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林丽,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服装、鞋帽、饰品研发、设计、批发零售;日用百货、玩具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咨询。
2014年12月24日接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第18幢3层1号经营门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其经销的服装的制作成份作虚假表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同日立案调查。以上调查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并记录在案: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如实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的事实;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更换服装吊牌的事实;证据(三)当事人销售单5份、吊牌样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更换吊牌后标注其公司吊牌儿童服装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更换儿童服装吊牌的事实;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六)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更换儿童服装吊牌并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我局调查的事实。
2015年4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销售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的商品;不得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质量标志;不得在商品或者包装、装潢上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表示:(二)对商品规格、型号、等级、性能、用途、制作成份及其名称和含量等作不真实的表示;”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3、罚款人民币5500元。合计罚没款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硚口支行操场角办事处(地址:中山大道163号)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