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工商云分处字(2015)180号
处罚日期:2015-07-21 处罚内容: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童装;罚款1万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阳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庄78号715房,法定代表人:唐恒兵,股东:唐恒兵、谭建军,已于2017年5月10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阳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虽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注册“童依库”第18799967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11月14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阳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和“童依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广州阳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11000758746,法定代表人姓名:唐恒兵,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细松园工业区C栋之二厂,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纺织服装、服饰业。
经查明:当事人从2015年5月10日起,共购进侵犯“香奈儿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童装T恤20件,至2015年6月1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已销售侵犯“香奈儿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童装T恤7件,销售价格25元/件;库存侵犯“香奈儿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童装T恤13件。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香奈儿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童装T恤的违法经营额为500元。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香奈儿图形”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68908号),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及实物相片、销售单、当事人营业执照、询问笔录、商标注册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我分局于2015年7月9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我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香奈儿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童装T恤13件;
三、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
201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