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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7)14号

处罚日期:2017-02-10  处罚内容: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整  处罚机关: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汇德高科企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第15幢4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明,股东:张永华、张永明,已于2017年4月7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汇德高科企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世创优品”第18190765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但汇德高科企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和“世创优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汇德高科企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第15幢4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明,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工艺礼品、初级农产品、建材、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危险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的销售;计算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预包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6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硚口区长丰街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第15幢4层1号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亊人在店堂广吿涉嫌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8月以2000元的价格从上门推销人手中购得标注有“汇德高科企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你单位生产(经营)的日用品系列产品,在本次推广活动中为:中国3.15诚信品牌(重点推广单)”和“汇德高科企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经审核,你单位生产(经营)的日用品系列产品,被重点推广(培育)为:质量、服务、信誉AAA企业(重点推广单)”宣传牌各一块后,当事人将其悬挂在经营场所进行宣传。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如实记录了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证据二: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当事人宣传场所、时间等,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事实;证据三:当事人交待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事实及对该事实的认识;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委托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2017年2月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硚口支行操场角办事处(地址:中山大道163号)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之规定,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
二○一七年二月十日

  • 世创优品(中国)运营管理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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